关于做好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有效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邢人社办[2017]1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由20万元调整为26万元。
(二)政策调整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2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为15%,退休人员为12%;超过1.2万元至8万元的,在职职工为10%,退休职工为7%。
(三)政策调整后,城镇职工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8万元至21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90%;超过21万元至34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95%。
(四)其他待遇不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调整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内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17年2月22日12时起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二)自然年度内2017年2月22日12时之前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且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费用(或门诊特殊疾病费用):2017年2月份发生的结算信息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在当月完成退费后按调整后的政策重新结算;2017年1月份发生的结算信息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向市信息中心申请,由市信息中心协助完成退费后按调整后的政策重新结算。
(三)自然年度内2017年2月22日12时之前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且大额医疗保险已经报销完毕的住院费用(或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进行退费后按调整后的政策重新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管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搞好工作协调,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好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的医保结算工作。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